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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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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基本案情周某于2019年12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于入职当日与公司订立《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按此标准80%计发。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第8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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