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也不例外。当前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存在从宽理由不一、从宽幅度把握随意的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立法规定模糊导致司法裁量权的不当扩张,另一方面实践中凸显的效率主义倾向对二审案件从宽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相较而言,人身危险性降低理论更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当成为指导二审案件从宽处理的基本理论。"可以从宽"应解读为一般情形下,均"应当从宽"处理。"认罪认罚"须被理解为法定的独立量刑情节,并依据被告人一审未认罪的具体原因确定从宽幅度。因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过错导致一审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二审法院可突破从严把握从宽幅度的限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25-142,共1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重构侦诉审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7 BFX06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