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因1985年我国参与在北京制定,又称《北京规则》①)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②司法制度。少年司法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背景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对这些特殊性的掌握,主要不是靠犯罪事实调查,而是靠社会调查。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6期55-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