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空转是制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原因。法律形式主义则是程序空转的机制根源。回避实质判断的诉讼程序形式主义和回避实质作为的行政程序形式主义严重制约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尽管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形式主义的消极影响,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水平仍难令人满意。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具有法律监督内涵的实质性手段,从行政检察的角度有效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质效。由于通过抗诉破除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的实践空间较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检察机关可依据较为宽泛的授权规范,灵活运用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督促性机制介入行政程序。未来可考虑构建检察异议这类强制性介入机制,促进形成检察听证、检察建议和检察异议互相配合的格局,从而提升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程序的效果。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5期13-19,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京津冀府际协同执法机制研究--以雄安新区建设为切入点》(19FXB000Z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