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既包含公法关系又包含私法关系,因而在提起涉及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关于行政协议效力的诉讼,其诉讼请求是基于民事范畴的,诉讼时效应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其诉讼请求是基于行政范畴的,起诉期限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实践中,行政范畴与民事范畴亦非泾渭分明,难以作出判断时,应以人民为中心,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考量依据。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5期66-6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