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以及公民相关权益的保护做了普遍适用的规定,但具体到农村环境侵权,囿于农村人口素质整体偏低,农村地理复杂多样,农村环境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使得这类普遍适用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应农村。因此,从民法典视域出发,分析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成因及救济困境,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政府部门应要求实施主体科以特别说明义务,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村民委员会担起诉讼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环境修复及惩罚性赔偿,借鉴诉讼保全等制度。这些措施都将进一步有效地解决农村环境侵权问题。
作者
熊敏瑞
许昕
Xiong Minrui;Xu Xin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113-117,共5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