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的替代决定相比,协助决定对残疾人的保护机制更为积极有效,其社会效果更加善意和谐。协助决定的制度化不仅是以积极方式充分保障和有效实现残疾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是以自觉方式更新健全人和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决定模式的制度化过程,是社会法与民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发展过程。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监护制度中,替代决定模式仍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底层结构,但《民法典》中对协助决定理念的肯定使社会能够渐进式容纳协助决定模式并可渐强式发挥其社会价值。为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有必要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化保障机制的前提下,通过对《民法典》的深刻理解和诠释,在实践中选择更优的协助决定模式。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5-137,共13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