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违禁品概念的生活化,民刑保护立场的龃龉以及不同财产法益观的对立造成了违禁品法律评价的司法偏差。在法秩序统一原则的统筹下,应客观认识违禁品的财产属性,限缩违禁品的范围,以化解违禁品概念的司法偏差。应坚持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法律效果,提倡相对从属说,以规避民刑关系中的法秩序矛盾。将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13个财产罪划分为被害人不参与型与被害人参与型两类,不法原因给付仅在被害人参与型财产犯罪中产生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作用。即如果行为人针对违禁品进行被害人不参与型财产犯罪时,行为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且与之后的违禁品犯罪(持有违禁品型犯罪除外)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针对违禁品进行被害人参与型财产犯罪时,行为人不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但是仍应构成违禁品持有型犯罪,并与其他违禁品犯罪数罪并罚。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80-192,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论基础与解释性结构研究”(项目号19CFX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