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92-9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青年项目“刑民交叉的理论构造:从程序走向实体”(20ZFQ820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有序共享的刑民一体化保护研究”(20CFX02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