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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督抚制度的特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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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朝建立之后,废除元朝行中书省地方建制,借鉴宋朝的路级行政机构分权并立的机构设置模式,将各省的行政机构一分为三,相互制衡。但三司分立也带来了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的负面影响,督抚制度因此而逐渐建立,成为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地方监察中的权威性、独立性、监察权行使的规范性、以及对督抚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的严密性,对当时地方监察和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 屈超立
出处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6期110-112,共3页 People's Tribune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宋代地方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8184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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