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盗窃数额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实务中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有不同处理,原因就在于对盗窃故意的故意内容有不同的要求。盗窃数额是行为人成立故意主观上需要认识内容,在对盗窃数额出现认识错误时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所窃取的数额定罪量刑。此外可以通过一些情节辅助数额认定行为人的法益侵害性来降低数额在刑法中的地位,进而避免数额认识错误。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