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应用已逐步出现,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创造物的专利保护问题也亟待解决。从理论角度,相关的专利理论能够为其提供正当性。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符合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正面要求,其核心程序的算法不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除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限制。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出现导致现行专利法审查标准失灵,新颖性方面会导致在先技术范围的扩大以及“圈地运动”的出现;创造性方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提出更高的标准,并会影响其判断;实用性方面则考虑到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不可预测性,需要进行前置性的筛选。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8期99-101,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