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将自己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存在不同观点,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多见。以子女对房屋未出资或无贡献来否认其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将父母的该行为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从而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也并不能自圆其说。应认定为亲子间的赠与较为合适,属于自己代理的例外情形。进行具体的份额分配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8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