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诈骗罪的对象是一种妥当的方式,但是在理论上不能采取完全相同的模式去判断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在财物的转移上,占有转移说是合理的,但是在解释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上,现有的各种学说都存在理论和现实的障碍;是否具有处分行为是判断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是否转移的重要因素。在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被骗者不具有处分意识,也不会影响利益转移给行为人。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82-88,共7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