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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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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4月初,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毒品牟利。为掩饰、隐瞒收人来源和性质,从5月8日开始,费某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要求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而程某某明知费某所转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仍然予以接收,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经统计,费某共分4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6800元。5月26日,费某、程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16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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