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适当借鉴礼治,但礼治与法治又存在明显的差别:在目的方面,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保障人权,礼治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往往否定基本人权;在对象上,法治平等待人,礼治差别对人,法治的主体主要限于国家权力,礼治的主体则包括所有人;在范围上,法治有边界,而礼治则无禁区;在手段上,法治反对严刑峻法,也不迷信说教,礼治则重视教化,预防性与残酷性并存。古为今用之“用”应是礼治的讲规则、重制度之精华,而不是礼义中的贵贱等级等糟粕。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82-87,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0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级创新工程项目“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秩序规范之研究”(18FXB010)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我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历史文化研究”(21zzwm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