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目前针对纵向非价格协议的调整存在法条适用困境和执法疑虑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有关机构将纵向非价格协议作为独立的垄断协议类型进行规制。通过考察纵向非价格协议的竞争效果可以发现协议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不发生在同一层面上而不会限制竞争,进而不满足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其仅在服务于垄断协议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时才有可能损害市场效率。因此,纵向非价格协议的正确规制路径不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类型予以规制,而应将其作为一种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第二章或第三章的调整范围。
作者
姚舜宇
文媛
王哲
YAO Shun-yu;WEN Yuan;WANG Zhe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33-40,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