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缴制的背景下,公司处于非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学术界有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以及折中态度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争议根源着手,对现存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正当性予以证成。提出应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标准,完善董事催缴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评级体系等,为债权人在非破产情形下,开辟一条全新的合理化维权之路。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