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诚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在单一犯罪中不存在任何疑义的概念,当其适用语境转移到认罪认罚中的共犯共同被告人时,便存在解释空间。认罪认罚中共犯共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具有特殊性,即其供述内容不仅涉及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时还超过这一范围的限制;此外,共犯共同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性质的界定亦存在很大的争论。对共犯共同被告如实供述的范围,其不仅包括被告人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其他共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事实;而至于如实供述的证据性质,应将其界定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应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1年四川省社科重点项目(SC21A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