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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抗诉案件如何贯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苏某某、唐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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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要案情被告人苏某某与越南人“阿薇”(未到案)商量,由“阿薇”安排偷渡客从越南芒街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后,再由苏某某在东兴接应并按3000元/人的标准收取偷渡费,两人从中获利。一、2020年4月9日,“阿薇”安排陈某甲偷渡进入中国,并通知被告人唐某某将人送到苏某某租住处。同日15时许,唐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长湖路附近接到陈某甲及另一名偷渡女子,并将二人送至东兴市仁爱医院后面的小区内交给苏某某,唐某某获利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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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公诉人》 2021年第8期62-64,共3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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