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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范围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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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单独抵押作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同的规定。本文围绕现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时存在的困惑,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等方式解释法律的适用,暂停过时法律规范的适用,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财产范围等。
作者 刘旭华
出处 《中国土地》 2021年第7期25-28,共4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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