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健食品领域社交电商行为监管模式主要有政府监管模式、非政府监管模式和合作监管模式三种。其中,政府监管模式部分监管逻辑、监管工具已经无法应对后电商时代的网络经济;非政府监管模式因为其自生性不足,难以消除政府监管失灵给监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合作监管从组织角度来说,是把现存的自我监管系统整合到公权力监管框架中,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模式,借用不同的主体为监管提供技术和信息方面的支持,由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采取主动负责的态度处理有关问题。在保健食品领域社交电商行为合作监管中,规则制定、监管和执行的权力及责任不是由公共行政机关独自承担,而是由众多的私人机构或组织分担,他们参与监管活动是行使自己的监管职权,并对监管活动的结果承担责任。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8期51-55,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课题“社交电商行为监管模式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