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没有明确是否区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将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惑。“错误二元论”既无法周全意思自治,在保护交易安全上也无优势,应予抛弃。“错误一元论”者认为相对人可归责是意思表示错误行为的撤销要件之观点也欠妥当。应在坚持不区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基础之上,引入信赖损害赔偿制度。这既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可填补制度空白,更能兼顾意思自治保障和交易安全之保护。
作者
黄军
张子诚
HUANG Jun;ZHANG Zi-cheng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98-105,共8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