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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引诱取证的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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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冤假错案的平反和“自白任意性”原则的确立,有效规制了刑讯逼供、威胁等暴力取证方法的使用,但以引诱为典型代表,带有强烈心理或精神强制色彩的“隐性暴力”取证方法日益受到办案机关青睐,与其他取证方法并用,以“组合拳”的形式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线手段”。但受限于“引诱”取证的非暴力强制性和权利侵害的隐蔽性,其常被视为侦查谋略,一直未能引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立法层面也未能给予积极回应,因而导致实践中采取“引诱”方法收集的证据面临界定难、取证难、排除难的三大困境。何谓“引诱”以及如何将其与威胁、欺骗等概念相区别,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非法引诱的逻辑前提。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引诱”规制立场的历次变迁,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引诱”解释为“利诱”,以回应实务中难以认定引诱的困惑,助力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落地。
作者 万毅 赵亮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9-126,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14AFX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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