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9年8月8日,江某所任职的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江某等多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2020年6月20日,江某驾车途中被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追尾(江某本人无责任),江某因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由肇事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予以全额赔偿。事后,江某依据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医疗费1.9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补充原则予以拒绝,江某不认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江某1.9万余元医疗费保险理赔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