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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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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整合现行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统一规定,建立起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单体合作社为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形成的再联合,它们都是活跃于农业农村领域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条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调整对象,明确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规范,并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是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的调整优化,更加契合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
作者 张天佐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第10期11-13,共3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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