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9期31-35,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