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仲裁自身存在着局限性,民商事仲裁活动应受到司法的监督已经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仲裁的司法监督能够更好地实现仲裁的程序正义。实践中,最常见的司法监督方式就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现行《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规定的两种监督方式是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然而,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采取的“双轨制”标准,导致法律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区别对待”,不利于民众对法的权威的信服。两种司法监督的模式并存,在制度设计上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因此,有必要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梳理,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以促进仲裁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第26期155-157,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