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长制长效性得以发挥的关键是强化对河长的考核机制。在目前河长考核的制度框架内,考核内容以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为基础而展开,实行的是上级河长考核下级河长的方式,采取的是差异化考核的问责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实效性的发挥却面临着三重内生性困境,即考核内容本身具有模糊性,极易引发考核过程中责任的定义和划分的困难;上下级间的封闭考核方式,极易导致考核被虚置;考核标准的异质化不足。完善河长考核制度,要对河长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以明确河长考核内容;构建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完善内部监督的同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实现强制性考核标准和软性考核标准的结合,以强化考核标准的差异化。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4-82,共9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河长制的法律机制建构研究”(Hnky2018-94),主持人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