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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代写不可为事后反悔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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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对其自身权益影响重大,原则上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名,以确保劳动合同在订立时最大限度实现双方自愿、平等,尽力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如果出现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本期的几个案例,或许可以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个醒:代签代写不可为,法律后果要承担。
作者 薛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9期36-3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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