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合肥某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职务。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月工资7500元。2020年3月,孔某感到身体不适,后经医院诊断为肺结核。根据医嘱,孔某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休病假。2020年7月20日,孔某病愈返岗,共休病假4个月,期间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240元/月发放孔某医疗期工资。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9期48-50,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