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骗签订合同行为是"套路贷"犯罪的核心行为,在"套路贷"犯罪的治理中,对诱骗签订合同行为的正确认定处于重要地位。诱骗签订合同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路径,即司法路径与立法路径。在两种规制路径下,学界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刑法过度介入、法益认定偏差及案件事实偏差。以类型化为视角的司法认定路径可以避免现存的问题。在类型化视角下,诱骗签订合同的行为既可以评价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实行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诈骗行为的预备行为。根据诱骗签订合同的不同案件情形,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犯罪能够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6-65,共10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8年度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年度重点项目(编号:fzsh2018z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