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为出版业的转型升级带来诸多可能,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不明确使行业发展存在隐患。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限定在弱人工智能范围内,肯定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可版权性,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本文借鉴美国代理制度,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况划分为开发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明确在开发阶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商,版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支配或受益原则;在市场化阶段适用承揽加工制度,版权归属于消费者,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以支配或受益原则为基础,限制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
作者
金春阳
邢贺通
Jin Chunyang;Xing Hetong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73-81,共9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合作研究”(留金美[2020]1509号)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