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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疏忽行为的入刑

On the Penalty of guardianship 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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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因监护疏忽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数量逐年上升,危害甚大。虽然我国相关法规为监护疏忽行为确立了民事、行政责任,但是由于轻责化,致使惩戒的威权性较低。追究监护疏忽行为者,尤其是重大监护疏忽行为者之刑责十分必要,它是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之要求,也是刑法刚性使然。监护疏忽行为入刑在我国具有法律依据,国外先例可循,它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冲突,因此可行性强。为确保监护疏忽行为入刑之落实,建议单独增设“监护疏忽罪”,依照侵权原则与区别对待原则追究相关人员刑责,同时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公众守法理念。
作者 王道春 袁文静 Wang Daochun;Yuan Wenjing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96-106,共11页 Academic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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