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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类预期可得收益作为国有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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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尚未征缴的税款可否作为国有财产予以认定成为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面临的一大实践难题。针对此类问题相关规定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操作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本文以此问题为切入点,在对税收的性质及预期类可得税收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就国有财产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予以二元划分,即实体性财产和无形性财产。进而论证预期可得税款作为国有财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相应举措,明确将财税类预期可得收益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以期更好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
作者 霍以周
出处 《财会学习》 2021年第27期142-144,共3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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