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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有“风险” 出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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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民法通则》对肖像权作出了相关规定,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延续了这些规定,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专门对此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通常,我们认为只要不用于营利目的,拍摄和发布照片就不算侵权。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新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作者
龚红卫
机构地区
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社科院基地
天津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21年第19期64-64,共1页
关键词
肖像权
《民法总则》
民法典
一千零一
营利目的
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
侵权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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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烨.
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恶意串通规则适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案例评析[J]
.区域治理,2021(36):87-90.
天津支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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