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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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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续第9期第13页)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出处 《湖南农业》 2021年第10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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