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监察体制向纵深改革时期,作为党和国家监督重要力量的国家审计,应当与监察协同推动腐败治理,以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当前,审计与监察从部门设置、监督关系和工作流程等领域,均具备开展协同监督的前提条件。结合深圳市坪山新区开展协同监督实际情况,审计与监察的协同监督仍存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障碍。基于此,亟需在细化审计与监察的协同监督制度、探索审计与监察的组织机构协调、加深审计与监察的双向结果利用和注重审计与监察的人员素养提升等层面予以完善。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0期90-95,共6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PY95)
中国博士后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8M64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