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同时申报债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债务也应自受理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在债权完全受偿前,担保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但在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和主张担保权利超额受偿时,担保人可主张返还超额部分。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担保人破产时,无论主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均可申报债权,且即使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其先诉抗辩权也不能阻止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虽然担保物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应给予担保权人以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预告登记应具有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应限于受理破产申请时的财产价值且以约定的抵押财产已经属于抵押人为前提。在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而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作者
郁琳
吴光荣
Yu Lin;Wu Guangro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0-24,共1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