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四个特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打击要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规范涵盖范围的广泛性与实践中刑事司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适度性,是金融犯罪领域司法实践的一个特点。私募基金违法公开募集的行为与其本身具有的"利诱性"特征相结合,使其可以被归入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范围。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后的司法程序处理,应当注意法院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发挥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互补性作用。需要统筹好金融监管政策、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11-118,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