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观主义制度只保护对错误公示产生合理信赖的第三人,其对交易对象产生误解所引发的信赖不在此列。同时,对第三人"善意"的把握,因公示属于设权式还是证权式而应有所区别。正确适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则,不能仅因该第三人成为登记名义人就认定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厘定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将其仅限定于就登记标的物的交易行为,将非通过交易而仅对登记名义人享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排除在外。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28-137,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