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入比例原则:兼顾公法与私法之价值考量考虑到双方价值本位的对峙,行政协议边界的划定既要避免公共行政“遁人私法”将公共利益置于危险之中,也要看到行政主体以“公共事务管理者”之身份进人合同确实可能对私人权益构成潜在的威胁。为了平衡此二者,可以考虑引入公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比例原则”作为划定行政协议边界的根本指引,即,手段的选择应该以最低侵害为条件,且“所采取的手段与所追求的目标之间必须成比例”。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36期51-52,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