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合作模式(PPP)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安排。从经济法维度看,PPP协议的公益属性要求在发展PPP模式中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案例比较可以发现,我国PPP模式的立法相对滞后,各项规范性文件缺乏完善的机制保障,导致因权力运用不当、制度设计不足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理想。构建PPP模式中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机制,要求政府在PPP模式中切实承担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职责,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合理界定公私合作的权责关系,强化对PPP项目中政府权力的监管和问责,改进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实现PPP模式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5-132,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0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研究类)(2020CX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