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篇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始自黑格尔关于“谁来建构宪法?”的讨论。这个讨论引进了两种不同的关于人类行为的社会背景:一种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则是整体性或精神性的。在第二部分中,作者通过引用孟德斯鸠来解释黑格尔的“国家精神”这个概念。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们虽然可以创立法律,但却并不能建立人们的习俗与习惯,因而他反对机制的单纯政治性的概念,并且引进了一种机制的社会性概念。而在第三部分中,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由个体构成的群体是否可以通过集体责任的行为建立机制,并且集中讨论了集体同一性这个概念。
出处
《哲学门》
CSSCI
2009年第1期218-234,共17页
Beida Journal of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