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评价性要件中,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基本事实”难以识别,日本学界提出的间接事实说、主要事实说、准主要事实说都无法提供明确的识别标准。识别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基本事实的概念混淆了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关系,使得以往研究忽视要件事实这一相对稳定的识别基准。因此只有确定要件事实区别于主要事实与法律要件的独立性地位,使其起到连接二者的中介作用,并在司法三段论视角下厘清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的关系,才能明确评价性要件与事实性要件的本质区别。在此基础上,对不同语境下基本事实指涉的含义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在评价性要件中对其有效地识别。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4期63-79,共17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