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分机能被不断削弱,以欺骗行为为中心的区分标准逐渐抬头。面对适用困境,有必要回归民刑欺诈之学理构造,先明确刑事诈骗以符合民事欺诈为前提。限缩欺骗行为的观点混淆了欺骗不法与刑事诈骗不法,无法起到民刑界分的作用。结合民事制度的法律价值,唯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承栽限制刑法介入财产关系的机能,是刑事诈骗区别于民事欺诈的不法本质所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学理内涵为“无对价排除意思”,借鉴司法规范的推定方式,在将刑事诈骗一分为二的基拙上,实践中可通过对行为人履行能力和创造履行可能性的综合判断来认定“无对价排除意思”之有无。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4期130-138,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