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二个以上“什么样的人”共同实施了“什么样的罪”是认定共同犯罪圈的关键。完全犯罪共同说纯粹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确定“人”和“罪”,全然不顾事实,极大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圈,导致其理论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部分犯罪共同说为弥补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点则从功利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强拆”,但共同犯罪圈仍旧偏小。行为共同说①虽以构成要件事实为根基,但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法规范评价混二为一,不仅导致其理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而且在扩大共同犯罪圈的同时又在缩小共同犯罪圈。唯有对共同犯罪的“人”和共同犯的“罪”先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再对之进行规范评价才是准确界定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唯一出路。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