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归属于“无因管理”一章,但却存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这一表述。如何理解这一表述?是将“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理解为无因管理之债的特殊情况,还是将其理解为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他种之债?若这一“情形”非无因管理,又如何将其归类?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的债之性质尚不明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探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