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