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作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优化土地资源的重要体现,历经从实践推进到政策入法的转变过程,《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实现了其基本民事权利层面的物权结构配置。然而,原则确权的有限规定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模糊,债权说、物权说的理论争议相持。以流转期限为标准对《民法典》第341条予以检视,因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性、包含物权内容、享有绝对性保护等特征,解读出该条所规定的五年以上流转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具备物权属性。继而从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可信赖性、体系解释视角的切入及“三权分置”的改革目标考量等方面论证,将新《承包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中权利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概括性“担保物权”描述定位为不动产抵押担保。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